114年度壢簡字第248號
原 告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宜誠天匯2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欣誼
訴訟代理人 徐兆毅律師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四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
言詞辯論後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宣判,
惟因該日為國定假日,認有變更
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