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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簡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48號
原      告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  
原      告  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被      告  宜誠天匯2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欣誼  
訴訟代理人  徐兆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四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宣判,因該日為國定假日,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上開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