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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簡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就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黃子洋等間請求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因該訴訟裁判之結果(內容或執行),將使第三人之私法上地位或私法上之法律關係(權利義務關係),受到法律上有利或不利影響之情形而言,至僅係觀念上、事實上、經濟上利害關係則不包括在內。次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參加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因他人之訴訟與自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一造起見而參加訴訟者,依前開規定,應於該訴訟繫屬中為之,若案經終結即無參加之可言。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公司稱:伊同為被代位人謝泰宸之債權人,本件裁判分割遺產之判決結果,將影響伊未來對謝泰宸債權之滿足,而認為具有本件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等語,然本件代位分割遺產訴訟結果,無論何人勝敗,均不影響聲請人公司私法上地位或私法上之法律關係(權利義務關係),雖可能影響聲請人公司債務受償金額之多寡,然此僅為經濟上利害關係,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公司就本件訴訟無法律上利害關係,則伊為輔助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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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