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434號
原 告 曾照棠
複代理人 游正霆律師
被 告 許智淵
喬創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7月29日
宣判,而
被告許智淵於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
期日仍
在監執行中,該次審理期日送達程序不合法,本院為使被告有到庭答辯之機會,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