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4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文嘉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被繼承人楊金忠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且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更正後被告人數檢附相對應數量之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起返還借款訴訟,並主張被繼承人楊金忠之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繼承債務,而原告起訴狀被告欄僅列載「楊金忠之繼承人等人」,並未敘明起訴之對象為何人,是原告所列此部分
當事人適格有欠缺且書狀並未合法,
是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