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44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羅奕齡
羅富譯
謝美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萬3,248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被告羅奕齡及被告謝美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4,364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除由被告羅富譯與被告羅奕齡、被告謝美智連帶負擔百分之69外,餘由被告羅奕齡、被告謝美智連帶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1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萬3,24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主文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羅奕齡及被告謝美智如以新臺幣14萬4,3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言詞辯論
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
依職權由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爰依職權命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公司主張:被告羅奕齡於民國103年間至109年間,邀同被告羅富譯、被告謝美智為連帶
保證人,向伊公司簽訂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2筆,共計新臺幣(下同)56萬5,188元,其中42萬824元由被告羅富譯、被告謝美智連帶保證,其中14萬4,364元由被告謝美智連帶保證,並約定被告羅奕齡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未依約於期限內清償或攤還本金,即視為全部到期,並約定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
期間,以1個月為1期,自111年8月1日起,分144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而被告羅奕齡應於112年9月1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詎被告羅奕齡自11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積欠本金46萬7,612元,其中被告羅富譯、被告謝美智連帶保證部分為32萬3,248元,其中被告謝美智連帶保證部分為14萬4,364元,並於113年11月11日起轉列催收款項,依約借款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遲延利息之週年利率加百分之1,而另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
兩造間之放款借據第5條第2、3項、第6條、第9條第3項第1款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之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上開原告公司主張之事實,據原告公司提出利率資料表、催收查詢單、兩造間之放款借據、原告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
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25頁背面),
堪信真實,依照兩造間之約定,原告公司本件之請求,應屬有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公司依兩造間之放款借據第5條第2、3項、第6條、第9條第3項第1款之約定,請求如主文第1、2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比照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酌定被告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 |
| 其中新臺幣25萬4,054元部分,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
| 其中新臺幣6萬9,194元部分,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
|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