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455號
原 告 林嘉媛
被 告 江建佑
金興福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複代理人 張宏立律師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4年12月1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兩造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業經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30日中午12時
宣判,
惟因當日為國定假日,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
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