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5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梁文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14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