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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簡字第 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579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尹中志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陳冠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8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2,650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後,尚欠1,380元,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倘若原告如期補繳裁判費,並請原告就被告於民國114年2月3日就本件所為之時效消滅及筆跡抗辯,具狀表示意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3萬3,312元
1
利息
13萬3,312元
107年12月4日
113年10月28日
(5+330/366)
5%
3萬9,338元
小計
3萬9,338元
合計
17萬2,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