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家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國峰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雖表明不服第一審判決,但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依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按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下同)189,000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