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7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沈明芬
被 告 羅時佑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27日
宣判,
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欲減縮請求金額,本院審酌此為
有利被告之情事,認本件應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