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708號
原 告 鎰盛有限公司
被 告 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萬8,075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時若未繳裁判費,依其情形
非不得補正,法院應酌定
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若原告仍未補繳裁判費,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亦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公司以請求
被告公司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語,向本院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繳納聲請費用500元在案,
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4202號支付命令
予以核准後,被告公司聲明
異議,經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50萬元,原告公司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8,575元,尚有2萬8,075元未據原告公司繳納,原告公司起訴之程式
顯有欠缺,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