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73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琇暖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芫智即鄭綦倫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表明被告之完整姓名及足資特定其人別之具體
年籍資料,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
起訴狀被告欄記載鄭坤明之
繼承人等部分,未明確表明被告為何人,是本件訴訟是否合於
法律規定,已屬有疑。
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特定其人別之具體年籍資料,併請原告提出鄭坤明之
繼承人系統表及
繼承人戶籍謄本(含有無
拋棄繼承),查明
上開事項後,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
訴之聲明,並按
被告人數檢附
繕本份數予本院,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