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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簡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73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君洋(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鄭芫智即鄭


            林琇暖  
            鄭坤明之繼承人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芫智即鄭綦倫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表明被告之完整姓名及足資特定其人別之具體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被告欄記載鄭坤明之繼承人等部分,未明確表明被告為何人,是本件訴訟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已屬有疑。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特定其人別之具體年籍資料,併請原告提出鄭坤明之繼承人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含有無拋棄繼承),查明上開事項後,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份數予本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