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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簡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76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兼送達代收人)   

            林牧平  
被      告  吳毓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宣判,而被告於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前2日即114年7月27日始入看守所羈押,該次審理期日未能即時詢問被告出庭之意願,本院為使被告有到庭答辯之機會,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