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簡字第76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林牧平
被 告 吳毓騏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8月12日
宣判,而
被告於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
期日前2日即114年7月27日始入看守所羈押,該次審理期日未能即時詢問被告出庭之意願,本院為使被告有到庭答辯之機會,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