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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簡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8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      告  李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