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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簡字第 9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930號
原      告  陳彥妤  

被      告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2,213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