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奕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品儒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以已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即113年度壢簡字第2003號),所指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
本件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2,000元,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雖具狀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事件,
惟未載明
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案號及受理法院為何,且本院從113年度壢簡字第2003號事件卷宗內,亦無法得知聲請人受有何強制執行程序,故併請於文到後5日內,儘速提出受強制執行之案號及相關資料(如執行法院通知資料上會有執行之案號等等),供本院審酌,以免影響聲請人之權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