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壢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盤立堂等間請求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