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21號
楊承堯
被 告 陳語恩
上列
當事人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滿18歲為成年;能獨立以
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
訴訟能力,民國111年1月13日修正公布、112年1月1日施行之
民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45條定有明文。又按
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陳語恩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可稽(見個資卷),於本件起訴(即114年11月12日)時尚未成年,由其母陳孟婷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為訴訟行為;
嗣於
訴訟繫屬中之115年1月8日滿18歲而成年,並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則歸於消滅,應由其本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然
迄未經
兩造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