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1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科憲
余秉珩
被 告 邱奕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3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1,026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
乃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損害賠償採「
推定過失責任」,除當事人得舉證證明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外,凡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即應負賠償責任;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
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
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
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
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
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意旨
參照)。
經查,本院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
勘驗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原告保車) 行車紀錄器檔案,勘驗結果
略以:「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2,12:02:10至17:原告保車直行,(12:13)自原告保車行車紀錄器視線可見畫面左方建物旁空地有一台自用小貨車(下稱被告車輛)開始倒車,原告保車繼續直行,(02:15)原告保車向右偏駛,二車發生碰撞。」(見本院卷第65頁反面),是從
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車輛雖倒車未注意來車,然從原告保車之視角,其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本院審酌原告保車應負擔30%之過失責任。
三、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依
前揭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而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原告保車於民國112年3月出廠,此有原告保車行照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
迄至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13年2月2日,已經過1年,而原告汽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69,442元(零件部分40,955元,其餘28,487元為鈑金及烤漆),原告既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計算並扣除折舊,始屬公平。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經查,原告主張之零件部分經折舊後剩餘25,843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鈑金及烤漆,並依過失比例核算,合計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8,031元(計算式:「25,843+28,487」*0.7=38,031,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
減縮聲明就本金部分請求55,589元,然原告既僅能請求此範圍之金額,是原告
逾此範圍之請求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
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
裁定 駁回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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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0,955×0.369=15,11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0,955-15,112=25,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