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4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范姜宇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國坤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被告蔡國坤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
具狀陳明是否
聲請上開繼承人
承受訴訟,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
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以蔡國坤為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惟蔡國坤已於115年2月25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蔡國坤既於起訴後死亡,則訴訟程序於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另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爰依
首揭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上列事項詳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