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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5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3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林廣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