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9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紘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尚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
爰定下列期限命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本件訴訟:
㈠因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9,46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達到後7日內補繳之。
㈡原告
起訴狀未用印大小章,亦未經訴訟代理人簽章,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達到後7日內自行到院補行用印或由訴訟代理人簽章,或重新提出1份經用印或由訴訟代理人簽章且內容相同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