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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5 年度壢保險簡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60號
原      告  盧云云  

訴訟代理人  邱奕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7日提起本件訴訟,加計起訴前之附帶請求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7,323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伊文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萬6,000元)
1
利息
12萬6,000元
114年5月14日
115年4月6日
(328/365)
10%
1萬1,322.74元
小計
1萬1,322.74元
合計
13萬7,3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