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保險簡字第48號
原 告 林稚育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32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