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振平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
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相對人積欠原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電信費用未清償,而原
債權人業將該債權及相關權利讓與聲請人,為避免逕行起訴有過耗司法資源
之虞,
爰聲請調解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6日7月4日出境,
迄今再無入境紀錄,且於113年4月25日遭戶政機關登記遷出國外,此有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出入境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是相對人既已出境未歸,對其調解之
開庭通知書自應對外國為送達,則
揆諸首揭規定,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準此,本院自得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