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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5 年度壢司小調字第 1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林佳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所有之債權讓與聲請人;本件雖為請求相對人清償電信債務,但仍有協商餘地,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設籍新竹市,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