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司簡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健明 住○○市○○區○○街000號0○○○ ○○○○○)
莊麗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各相對人負擔新臺幣1,500元。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現設籍桃園○○○○○○○○○,無法送達相對人
債權讓與之事實,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確實設籍於桃園○○○○○○○○○,有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在卷
可憑。且經本院囑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至相對人留存於契約書上地址訪查結果,相對人亦未居住
上開地址。
本件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