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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5 年度壢司簡聲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司簡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相  對  人  陳健明    住○○市○○區○○街000號0○○○                          ○○○○○)
            莊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各相對人負擔新臺幣1,500元。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設籍桃園○○○○○○○○○,無法送達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實,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確實設籍於桃園○○○○○○○○○,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且經本院囑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至相對人留存於契約書上地址訪查結果,相對人亦未居住上開地址。本件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