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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5 年度壢小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10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住○○市○○○路0段00號0樓        被      告  小野里彩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

            吳妮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板小字第4069號裁定移轉管轄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3月17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之115年3月4日具狀撤回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