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小字第10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住○○市○○○路0段00號0樓 被 告 小野里彩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
吳妮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板小字第4069號裁定移轉管轄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3月17日
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
期日前之115年3月4日具狀
撤回起訴,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