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小字第2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庭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10元,及其中新臺幣29,706元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21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