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小字第2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暐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768元,及其中新臺幣4,567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4,958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76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