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5 年度壢小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503號
原      告  吳睿妍  

被      告  WONGDUANGTA CHOKTHAWI (中文名:達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院前於115年5月5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於115年5月12日補充送達原告之住居地,並由其同居人簽收生合法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難認其起訴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