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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5 年度壢小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577號
原      告  浩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黃浩紳
送達代收人  吳佳盛  
被      告  薇拉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