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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5 年度壢小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小字第5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周錦輝  
被      告  禇震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4年度板小字第3761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7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1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8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