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小字第5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錦輝
被 告 禇震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定(114年度板小字第3761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7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1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87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