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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5 年度壢小字第 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696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林俐欣  
被      告  陳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萬5,37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5,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揆諸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