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小字第868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經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00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經原告繳納500元在案,尚有1,000元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