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小字第982號
原 告 俞曉琪
被 告 仁育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職涯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返還補習費,而起訴時被告仁育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被告職涯力股份有限公司
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