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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5 年度壢小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補習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982號
原      告  俞曉琪  
被      告  仁育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豪  
被      告  職涯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盛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補習費,而起訴時被告仁育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被告職涯力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