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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5 年度壢簡字第 10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1076號
原      告  宗晟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宗樺
被      告    許蓮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6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1萬8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