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簡字第1107號
原 告 廣燁資訊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本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1,78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但書分
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萬9642元(計算式參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第一項9萬5710元+第二項6萬3932元=15萬96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