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簡字第1132號
原 告 林奇叡
被 告 樂友活動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經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50元,未據原告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