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簡字第12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梁羽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經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
嗣經
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
異議而視為起訴,現尚有下列事項應由原告補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其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本件訴訟:
㈠核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6,88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750元,
業據原告繳納500元在案,尚應補繳4,250元。
㈡原告所提支付命令
聲請狀未用印大小章,原告應於
上開期限內自行到院補蓋,或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已用印大小章且內容相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