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簡字第1313號
原 告 邱世緯
被 告 冠大物流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6萬4,1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310元,未據原告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其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本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