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簡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邵馨
即 被 告 立儒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儒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1,800元(計算式:500,000元+121,8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2,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