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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5 年度壢簡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245號
原      告  高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嬪  
訴訟代理人  王永賢  
被      告  得億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4月14日宣判,而兩造於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後,具狀表示有和解意願,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