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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5 年度壢簡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3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羅濟有 彭月娥 彭如瑩 彭玉蘭
彭天亮 彭天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桂英
被 告 彭信斌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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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