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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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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5 年度壢簡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3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羅濟有  
            彭月娥  
            彭如瑩  
            彭玉蘭  

            彭天亮  
            彭天增  
被告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桂英  

被      告  彭信斌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