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簡字第5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民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30日
宣判,
惟原告於同年6月17日具狀
聲請撤回起訴,此有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
可考,經審酌需預留
被告10日異議之
期間,可能未及於宣判前生撤回之效力,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