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簡字第604號
原 告 金滿億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邱政吉
訴訟代理人 邱萬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8萬4,822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經原告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3日
言詞辯論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萬5,1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
訴訟標的金額因此低於10萬元,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應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範圍,
爰裁定
本件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