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坤燊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峇里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1萬50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11日115年度壢簡字第62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觀諸上訴人民事上訴狀,顯然是對原判決全部之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