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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5 年度壢簡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776號 原 告 漆屋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家豪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7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72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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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