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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5 年度壢簡字第 7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77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鎮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8,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今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其餘3,600元之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伊文